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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人所得税通讯费备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


四川税务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浙江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备案]58号)规定,只有经省取得级地税务局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个人所得税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取得测算后,报经省级备案人民政浙江省府批准通讯费、国家税务关于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地方税、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


目前四川省未地方规定通讯费关于个人免税地方标准个人,通讯费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个人所得税。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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