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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轻循环油发票抵扣(运输公司可以用轻质循环油发票抵扣吗)


燃料油,广义地讲是指用于炉内燃烧以产生热量或用于发动机以产生动力的液体石油产品的总称。狭义地讲是指比重柴油还重的供燃烧的油料,即所谓重质燃料油(Heavy Fuel Oil),有时也称渣油燃料或残渣燃料油,由直馏渣油、裂化渣油和适量馏分油调合而成。燃料油是汽油、煤油和柴油等燃料油品中质量较差的一种,是各种重质燃料的特定称谓。虽然绝大部分石油产品均可用作燃料,但燃料油在不同的地区却有不同的解释。[i]


大家所熟知的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均属于广义的燃料油,但实际上由于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力度较大,所以很多企业并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转而销售狭义上的燃料油,也就是除成品油以外的非用于车用的燃料油,此处的燃料油包括重质燃料油和轻质循环油,其中由于轻质循环油可以用来调和0号柴油,且从东盟成员国进口时享受“零关税”及免征消费税的优惠政策,价格优惠,所以轻质循环油在我国有很高的进口量,且主要流向浙江、广东、山东、江苏、广西等华东、华南地区的油品市场。[ii]


我国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均有强制统一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但是目前我国针对狭义上的燃料油以及轻质循环油是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国家质量规范的,仅有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所以很多公司都有在经营燃料油或者轻质循环油,但因为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或者是经营不规范,有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已经触犯了刑法而不自知。


笔者在Alpha案例库中对燃料油经营相关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检索,共有1737件相关刑事案件,并且案件数量在2018年之后开始激增,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分别为浙江、广东、山东、江苏、上海,这与燃料油和轻质循环油进口的流向也是相吻合的。在案由分布上,60%以上的案件均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别,其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别,具体到罪名,案件量超过100件的案由分别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污染环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合同诈骗罪。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案例为大家详细解析燃料油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嫌的四大刑事罪名以及如何防范刑事风险。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量刑


罪状表述


罪状详解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偷逃应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3、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5、聚众阻挠缉私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250万元以上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偷逃应缴税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3)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5)聚众阻挠缉私的。


单位犯前罪,偷逃应缴税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罪行为】:


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燃料油进出国(边)境并偷逃税款。


相关案例:(2013)鲁刑二终字第118号案件中被告单位是逃避海关监管,利用油船从公海过驳台湾保税轻质柴油运至内陆销售牟利;(2018)粤刑终45号案件中被告单位利用其公司为国际船舶清理污油水以及生活垃圾的便利,与多艘国际船舶的船长或者轮机长通谋,从国际船舶上将受海关监管的保税船用燃料油偷卸到公司的作业船舶上走私入境,并倒卖给国内客户;


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燃料油且偷逃税款。


相关案例:(2016)粤刑终741号案件中被告人的走私流程为:利用船舶在码头报港出航,单证上面注明是燃料油,但实际上不是油,是水或者油污水等,单证不符,报港出航后到附近的内锚地抛锚几天,油款到位后,看天气就出航,到公海上与台湾外轮油船接驳灌油,船出发前把船的导航定位系统关闭,接好油返航回到关闭定位系统的位置再把系统开启,然后按照正规航向,把油运到广西卸下,卸完油后,等买家支付船上的费用、确定好卸油的数量后就返航回广东锚地等安排。


3、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相关案例:(2013)桂刑经终字第7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虽不是实施走私行为的人,但其为柴油入境后安全顺利抵达南宁销售看路控车并指挥运油车的行进路线,最终被法院认定在参与的共同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蒙某某直接收购走私的柴油,在该部分的共同走私犯罪中同样起主要作用,亦被法院认定为主犯。


在上面提到的(2016)粤刑终741号案件中被告人徐某就是明知刘某某是走私燃料油,但仍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犯。


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燃料油的,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相关案例:(2018)粤刑终1622号案件中被告人黄某某主导利用船舶字内海接受其他船只过驳无合法单证的柴油并在内海运输,被法院认定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律师提醒


企业经营燃料油进口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如实报关纳税,企业在购买燃料油的时候一定要向上家索要相关的合法单证,否则将会存在走私的风险。


二、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量刑


罪状表述


罪状详解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涉罪行为】:


1、企业未取得生产所需资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但是在该办法中并未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如果燃料油相关生产单位仅仅只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必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相关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并由国务院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其中危险化学品属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中的一类,在该条例中也规定了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第1674项,“闭杯闪点”低于60℃的柴油、石油脑等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所以若有企业生产的柴油“闭杯闪点”低于60℃或者还从其他原油中提炼燃料油,且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那么就存在着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相关案例:(2015)陕刑二终字第00077号案件中,被告人在没有获得工商部门的核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及环保审批手续,也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原油及污油提炼生产成品柴油、石脑油、蜡油等产品,从事非法炼油经营,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2、企业未取得经营所需资质:企业未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均需要相关部门的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2020)桂14刑终72号案件中,被告人在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不合格成品柴油,扰乱市场秩序,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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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在2020年7月1日被商务部废止,也就意味着在我国经营成品油将不再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在此之前,若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而经营成品油,都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前也有大量的相关案例。但目前该办法已被废止,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而经营成品油,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经营成品油以外的燃料油和轻质循环油,也不需要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但是并不意味着经营成品油及其他燃料油就不需要任何许可,除非能确保企业经营的油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否则保险起见,相关公司还是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量刑


罪状表述


罪状详解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涉罪行为】:


1、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和实际生产加工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案例:(2018)浙刑终361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没有从事沥青、燃料油等化工产品经营的经历,听说从事变票业务能够赚钱的信息后,登记注册了两家公司,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情况下却大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每吨40元左右的开票费用,虽然两公司与下家以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也均签订购销燃料油的合同,但是大多数合同的两方人员并无直接联系,两被告人的公司始终没有收到或占有过货物,却出具了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案件中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两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意不是为了偷逃增值税,而是消费税,但是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要求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以偷逃增值税为前提,本案中,两被告人通过变票的方式来帮助生产厂家偷逃了巨额消费税,同样造成了国家巨额税款损失。


2、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购销合同,伪造货物交易背景,虚构货、票合一的假象,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案例:(2018)浙刑终397号案件中,李某某等人在二个多月中,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购销合同,伪造货物交易背景,虚构货、票合一的假象,接受他人虚开的以原油为进项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0份,价税合计7.1亿余元。同时,李某某等人还在没有实际采购、协商、签订合同以及实际加工生产的情况下,将货物由原油开成燃料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0份,价税合计7亿余元,涉及燃料油数额达23万余吨。被法院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查询了类似的相关案例,发现燃料油相关企业接受了上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般还会以“变票”或者“过票”的形式再帮助下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此来帮助生产企业偷逃消费税。


3、虚构油品交易,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


相关案例:(2020)皖02刑初1号案件中,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董某(均另案处理)合谋,虚拟油品交易业务,通过订立虚假合同、循环资金走账等手段,居间介绍芜湖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接受河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原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芜湖市春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再以“燃料油”等成品油品名虚开给东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30份,税额共计29385948.07元,全部被用于抵扣,数额巨大。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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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检索案例的过程中,发现燃料油经营企业大量存在票货分离的销售业务——“票归票卖,货归货卖”,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而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建议企业经营过程中要规范财务管理,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款。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量刑


罪状表述


罪状详解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1、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涉罪行为】:


1、以普通燃料油冒充船用燃料油或者柴油出售的。


相关案例:(2020)苏0681刑初610号案件中,被告单位启东市某燃料油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71600元的价格向某石化(舟山)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进购燃料油33.02吨。同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将上述燃料油冒充船用燃油以每吨5300元的价格出售。上述燃料油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74900元。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上述船用燃油“倾点”、“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7411-2015标准,系不合格产品。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明知其所销售的燃料油不符合国家对船用燃料油的强制标准,而以船用燃料油销售给渔船使用,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被告人高兴德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其单位所销售的燃料油不符合国家对船用燃料油的强制标准,而以船用燃料油销售给渔船使用,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将不同种类油品相互掺杂,擅自生产勾兑油品,并以成品油名义进行售卖。


相关案例:(2015)甘刑二终字第119号案件中,被告单位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仓储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单位董事长李某甲通过李某乙从中石油西北销售公司兰州销售分公司85油库购进国标0号柴油5090吨,存储于被告单位1号、2号、3号油罐。被告人李某甲又通过卜某某介绍或海洋公司直接联系,从新疆、甘肃等地购进碳十、凝析油BTX半成品原料3695.844吨、购进燃料油555.09吨,分别存储于被告单位4号、5号油罐。被告人李某甲授意担任被告单位生产部主任的被告人傅某某,将国标0号柴油和碳十、凝析油BTX半成品原料等按比例勾兑后存储于被告单位6号油罐。由担任被告单位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县某某和担任被告单位综合业务部经理的被告人陈某甲负责销售勾兑的油品。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县某某、陈某甲在其公司商品调拨单和出库单上注明品名“燃料油”、“四类柴C”、“三类柴B”,让客户直接在油库POS机刷卡或将购油款打到指定账户,不向客户出具任何票据,将6号油罐中勾兑的油品以“燃料油”、0号柴油的名义向他人销售,共计销售勾兑油2967.86吨,销售金额2269.3969万元。其中向终端客户以国标0号柴油名义销售1531.86吨,销售金额1222.94316万元。法院认定,以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甲、傅某某、县某某和陈某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相关案例:(2018)鲁16刑终105号案件中,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承包经营惠民县某加油站,并雇佣孙某某管理该加油站的日常事务。2017年4月20日、5月10日、7月21日、8月11日、8月21日,张某某先后五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在山东滨化某燃化有限公司购进“燃料油2号”共计110.02吨,在惠民县某加油站冒充普通柴油、车用柴油对外销售。至案发,共销售96.78吨,销售额达445638元,剩余13.24吨未销售。经滨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惠民县中园加油站销售的0号国V车用柴油不合格。法院认为,吴某某作为油罐车经营者为张某某经营的涉案加油站长期提供运输服务,其对张某某加油站的销售对象和运输油品的属性应有明确的认知,在明知张某某将燃料油冒充普通柴油或车用柴油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仍为其行为提供运输便利,其行为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律师提醒


油品行业一直是属于我国监管比较严格的行业,无论是从进出口贸易、安全生产、质量标准还是从税收征收来看,均是如此,但由于这个行业利润空间巨大,所以不妨有很多人会铤而走险,且由于相关规范繁多复杂,有些企业想要正规经营而心有余力不足,所以,笔者要奉劝经营燃料油等相关油品的企业想要走得长远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刑事合规方面一定要提高警惕、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才能行稳致远。





[i] 引自中国石油和化工大数据中心推出的《中国石油和化工大宗产品年度报告(2020)》


[ii] 引自知乎,博士说油:《一文读懂轻质循环油(LCO)》,https://zhuanlan.zhihu.com/p/174950037?from=group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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