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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双商标专用权(双圣商标是谁注册的)


国知发保函字〔2021〕137号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一、权利人商标基商标本情况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第768790号“



”商双标于1995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4类“珠宝;首饰;项链;金银制艺术品”等商品,该商标经过多次续展,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第15395177号“



”商标于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4类“珍珠(珠宝);珠宝首饰;宝石;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项链(首饰);钟;表壳”等商品,专用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


二、批复意见


  依据你局请示所附材料,前述两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与权利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相关消费者也已将商标与权利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将该商标图样作为商品形状,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作用,易使相注册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此种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是六谁谁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于他人注册商标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请你局依据批复意见并结合具体案情指导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该案件,结果及时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批复。双圣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8日


——————




由国知局本批复,可知2018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香奈儿“双C”图形商标被他人用作首饰形状案所作二审判决,有何不当之处就此案,璞琳说法曾有过评论,就由知产力微信公众号首推。现转述如下




相关案例评论链接


香奈儿“双C”图形商标被他人用作首饰形状案(广州知产法院(2018)粤73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是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香奈儿公司在1403“珠宝装饰品”商品上,取得第626871号“双C”图形商标专用专用权权。叶孟宗是广州市海珠区孟宗首饰店的经营者,销售“周百福”品牌首饰。2016年6月7日,原广州市海珠区工商局据举报在叶什么孟宗首饰店查获一批“双C”形状的首饰,香奈什么儿公司代理人现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16年9月30日,原海珠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叶孟宗构成商标侵权,对其罚款8万元并没收相关商品。叶孟宗缴纳了罚款,未对处罚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随后,香奈儿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叶孟宗起诉至海珠区法院。该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粤0105民初4679的号民事判决,基于原海珠区工商局《行政处商标罚决定书》等证据,认定叶孟宗侵犯了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专用权用权,判决叶孟宗赔偿香奈儿公司6万元。叶孟宗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要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注册2018)粤73民终1530号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理由是:




商品自身形状不属于“商品装潢”范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有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 香奈儿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叶孟宗首饰店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着利用该商品与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相似而招揽顾客、推销商品等将其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没有证据证明叶孟宗首饰店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误导消费者,将其宣传、标识为香奈儿公司商品,以致消费者购买时也误认为是香奈儿公司商品的情形






在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叶孟宗首饰店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将与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商品形状作为“商标性使用”、误导消费者将涉案商品“混淆”为香奈儿公司商品的情形下,依法不能认定叶孟宗首饰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璞评】


(一)关于商品形状是否属于“商品装潢”


……商品自身非功能性的独特形状,并非完全排除具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可能性。有专家认为,商品形状的或者外形具有美化商品的意义时,同样也就具有装潢意义,可以纳入装潢的范围,也可能取得商业标识意义(见孔祥俊著《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第787页)。因此,本案二审判决有关商品自身形状不属于“商品装潢”范畴的认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本案在首饰上使用的“双C”形状,就完全有可能具有装潢意义乃至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意义




(二)关于商标性使双圣用与混淆可能性如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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