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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简述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收到预收款即发生纳税义务的二种情况:


(1)、出租业


(2)、跨期建造合同


收到预收款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需要交纳增值税,而不是按企业一般处理方法:开具发票时才交纳增值税。(开不开票不影响纳税义务的发生)


收到预收款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中填写收到的预收款金额和应交纳的税额。等到以后开具发票时,在“未开具发票”中以负数冲减相应金额和税额。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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