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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释义)




许多年前,想必话多人都有开具或者收到过诸如“办公用品一批”、“配件一批”之类的发票,大致也没有什么太多异议,基本也都能使用。


而一种常见观点普遍认为,自2017年7月1日起,这样做似乎就不行了。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做出明确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关于上面所述这个观点,我要进行如下分析。


一、“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的要求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发布的新规定,其实这个要求早就有了。


比如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要求“如实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历来即是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只是再次强调。打个比方:董事长偶遇张三,来了句“以后要努力工作啊”,难道是告诉张三“以前可以不用努力工作”吗?


二、诸如“办公用品一批”、“配件一批”之类的发票,2017年7月1日之前、之后,政策其实是一样的。那么,可以这样开吗?


(一)如果只是开具发票,当然不行;发票上一项一项写清楚才行。


(二)但如果要附清单呢?那就行了。


也就是说,发票汇总开具,并非不可,但必须附有清单。请看依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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