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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一、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安全生产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评估机构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


社会保费用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


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第三方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行政主管部安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司法结论不计时长,因此总时长不能超过90日。


三、


中小微小微B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生产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第三方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小微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用。


新建企业和投安全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提取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费用;如企业不企业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评估机构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安全生产全生产费用。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


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四、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提取自欠缴之日标准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带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菱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一系列太件、制度,相继建立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制度,对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


生产经营单位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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