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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金可以重复缴纳(社保是否可以重复缴纳)

  为加快推进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切实解决办证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2019年3月份印发的《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进行调整和补充,制订以下补充意见,该补充意见已经2020年5月13日收益金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收缴




  (一)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房屋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的25% 补缴土地收益金,同时征收土地收益金总额3% 的契税;房屋未销售的,按照现时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征收土地出让金总额3% 的契税。




  (二)房屋销售价格以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及缴款凭证为准,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视为未销售。




  (三)可以建设单位(个人)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以及契税后,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商品房予以办重复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房屋已销售的,使用年限从销售时间起计算;房屋未销售的,使用年限从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缴清收益金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处罚




  (一)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项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不再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经市、区政府或原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该工社保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处罚;对非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非住宅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10%处可以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2016年1月1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差价标准及购房人资格审核




  (一)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认定不再参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土地价格由各区住建部门委托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首次销售当年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收取标准是否参照《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①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但面积超标的,超标部分按照购房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住社保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 交纳土地收益,登记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②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的,整套土地房屋按照购房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 交纳土地收益,登记机构按商品住房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




  (三)下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核和差价核算权限。将目前由市住建局负责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核、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核算等工作职能下放至主城四区,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核以及应补交差价的核算工作。




  四、关于已审批完结未交费项目




  对各部门审批完结、申报单位未按期缴费而无法给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项目,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指挥部办公室向申报单位(或缴费主体单位)下发催缴通知书,催缴后仍然不缴费的,由相关费用征收主体督促限期缴费,逾期仍不缴费的,由费用征收主体通过诉讼方式追缴,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诉讼后,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先行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五、关于未完成拆迁(含界内拆迁和界外代拆)义务项目




  规划确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拆迁义务未完成的,缴纳按照《关于城建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加快项目审缴纳批的实施意见》,可由辖区政府出具拆迁承诺函后办理;对拆迁未完成的公益性项目(如学校、医院等)是否,可由辖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拆迁承诺函后办理。




  该《补充意见》与《重复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该《补充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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