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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扬州市工商局(扬州市邗江区工商局电话多少)

因疫情防控需要


扬州严厉打击


公布首批14个


8月4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首批共14个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


●8月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9家经营户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州市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电话正上述违法行为邗江区,9家经营户分别处以罚款200元。


●8月2日下午,开发区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新城花园农贸扬州市场进行实地执法检查,经查,时玉梅当事人于8月1日通过私人渠道从周边农村地区农户处购进草鸡蛋用于销售,购进价12元/斤,销售价15元/斤,当事人陈述,由于疫情,无法从批发市场采购鸡蛋,遂通过亲戚朋友从近郊农户手中购进草鸡蛋用扬州于销售,故无进货凭证。开发区局认定其销售的草鸡蛋购销差价比率为25%,依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告诫通知书》,责令其维持物价稳定,禁止借机哄抬物价,对逾期未改正的,将依照相关法律严格实施行州市政处罚。


●8月2日,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好润多生鲜超市,发现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邗江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工商局款100元。


●8月2日,邗江区多少市场监管局检查扬州市邻里综合农贸市场,发现蔬菜产品商户王响响销售蔬多少菜制品未明码标价;检查双桥农贸市场,发现猪肉制品商户王丽销售猪肉制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已责令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分别罚款200元。


●8月3日,根据举报,扬州市市电话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局对广陵区陈文进百货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王丽未发现售价为20元一斤的鸡蛋,但发现该商户销售的鸡蛋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王丽》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该商户为个工商局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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