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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家具入长期待摊费用(办公家具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吗)


提及装修,一般会包括基础装修(比如地面、墙面、水电暖、管线等)、附属设施(比如典型的中央空调、电梯之类)以及家具等,其账务、税务处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以下一一解析。


一、对于基础装修来讲


若为自有房屋,则并入房产原值(一般通过在建工程核算);若为租入房屋,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对于附属设施来讲,则处理方式与基础装修相同。


(一)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者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二)增值税方面


若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且非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购入贷款服务、娱乐服务、居民日常服务、餐饮服务等),则可按照规定程序认证(确认)、申报抵扣。


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但不符合上述抵扣条件,则将全额确认上述成本费用即可。


(三)房产税方面


对于装修自有房屋来讲,无论基础装修,还是附属设施,皆构成房产税计税依据。


但是,对于装修租入房屋来讲,由于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产权所有人”;因而,租入房屋装修,一般情况下,认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上述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房屋)后,一并计提折旧即可;折旧期不应低于二十年。由于形成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不享受“财税〔2018〕54号”关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扣除政策”。


(注:个人认为,电梯、中央空调等附属设施在厂家属于设备、器具,但作为装修购入一并形成房屋建筑物,因而也不符合上述“一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这事也是作者个人理解,实际工作中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至于长期待摊费用,原本就不是固定资产,当然不可能“一次扣除”;按照租赁期间分期摊销即可。


二、关于装修时购买家具


许多人通常会将装修家具并入装修费用,其实这就不对了。


我们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很明显,家具与房屋是以不同方式工作,与附属设施相比,家具也不是一定要依附于哪个房屋,而可以随时搬走(附属设施离开房屋,比如中央空调、电梯,则毫无意义)。家具的使用年限显然也与房屋完全不同。因此,家具应当单独确认固定资产,无论租入房屋装修还是自有房屋装修。


(一)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二)增值税处理与上面基础装修、附属设施大致相同。


注: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相应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政策已经停止执行。因此,对于基础装修、附属设施来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抵扣条件,自可依法一次抵扣。


(三)房产税方面


与上述固定资产确认同理,既然家具应当单独确认固定资产,而与房屋并无直接关联,则其当然也非房屋组成部分,不构成房产税征税对象。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购买家具可以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也可享受一次扣除政策。


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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