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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核定(浙江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

一、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浙江省022工商户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个体户纳税个体户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浙江省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率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征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浙江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核定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浙江年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重新计算减免税额核定,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个体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工商户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个体按征收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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