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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取得现金奖励如何缴纳个税(劳务报酬个税)

集团总公司给予子公司的优秀奖缴纳励,奖励的现金,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吗?如果可以列支,需要什么手续?




回复:
亲爱的学员,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标准答案。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报酬》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如何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取得个税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上述规定看,母公司为子公司发奖金,既是实际支出又奖励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具有合理性,所以可以税前扣除。
我完全赞成上外单位述观取得点。
由于发奖金不属于增值税项目,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劳务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 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当然,是否有人会认为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赠与呢?现金
根据国家税奖励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个税9 号)文件,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缴纳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 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报酬做现金实际劳务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如何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本款并没有对划出方的规定,根据浙江税务部门的解释,既然接受资产方列入“资本公积”,则赠与方应该对应的外单位列入“长期投资”。投资科目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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