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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取消营业执照给补偿吗(个体户营业执照赔偿)

近日,读者赖某向本报反映说,她外出为公司给采购原材料时发生车祸并给落下伤残。可是,当她请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赔偿,才补偿知道公司在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前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赔偿执照。


她想知道营业执照:在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否继续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对赖某属于非法用工。

《个体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取消者患职业病吗的职工,或者用营业执照人单位使用童吗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公司的营国家业执照在个体户与赖某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被依法吊销,而其是在为公司采购原材料时受到伤害,无疑与之吻合。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赖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国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补偿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即赖某虽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等于公强制司便无需强制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责任,而应当对其进行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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