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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写的工资欠条起诉(借条50000起诉费多少)



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以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答案是毋庸置疑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借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个人通民事纠纷处理。言下之意就是,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仅作债权债务纠纷进行处理,此时则毋需仲裁前置。


首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诸多途径进行解决:①协商;②向供职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③不服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④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⑤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个人裁和诉讼程序。多少”


《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费多者以用人单位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各地的理解和做法也不统一。主要有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否定说是坚持劳动关系本质的观点,认为属工资纠纷,当然的为劳动争议,必然应当实行仲裁前置。肯定说则坚持以“欠条”本身来认定,既然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证据为“欠条”,那么就应认借条定为债务纠纷案件,当然的就是民事争议,应欠条当被认定为普通民事纠纷。欠条折中说认为在考察工资欠条时更要关涉其他劳动争议是否存在,如果有其他劳动关系争议,则不可以认定为债务纠纷,更不能以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此时人民法院应工资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待不服仲裁后才可提起诉讼。折中说将劳动争议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进行了正确的区分,符合我国审判实际和法律规定,也是在起诉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背景下进行的选择和考量。


在实务中依工资欠条讨薪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实务中对于工资欠条的认定并不是死板的,不一定必须标明“欠条”字样才可以,只要书证的实质内容可以说明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工资多少,就可以认定为工资欠条;


②劳动者在本文所探讨的情况下,在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若涉及劳动关系的起诉其他争议,譬如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福利待遇诉求等的情况下,则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普通民事纠纷是与劳动纠纷相对的。劳动争议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其主体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能以普通民事审判程序一以概之。


实务案例:


杨青春诉永川区永隆建筑公司等给付拖欠的工资纠纷案的案情清晰——重庆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林公司)是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城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2005年11月16日,世林公司与永川区永隆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永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凤凰城住宅小区第1、2、3、6号楼发包给永隆公司修建。永隆公司将承建楼的屋面、外墙写的装饰、内墙抹灰等工程分包给杨青春施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杨青春写的完成施工后,2007年6月29日与永隆公司多少结算,永隆公司应付杨青春人工工资806679.17元,扣除已支付的40万元,尚欠人工费用406679.17元,永隆公司出具欠条。杨青春多次追收此款,永隆公司都以世林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杨青春等人为此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永隆公司和世林公司给付拖欠的人工工资406679.1750000元。从其案情可知:本案中永隆公司拖欠了杨青春等人工资,并向他们出具了欠条。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其他劳动争议纠纷,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工资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从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在支持起诉意见的说理部分可知:①本案确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杨青春等未先50000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②杨青春等与永隆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关系形成的为债权债务关系。后法院裁判确实支持了永隆公司支付扬青春等人工工资406679.17元的要求。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


综合以上论述,劳费多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考量是否仅仅为追索劳动报酬,如果其诉求中涉及到其他劳动争议的么,则必须经过仲裁。不涉及的则应当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而不必仲裁前置,否则极易被当事人申请抗诉以对抗法院不进行审理之责。包括律师在实务中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过程中,万一认定必须仲裁,则还会产生仲裁时效的问题,这些都事关当事人利益,尤其常见于农民工讨薪案件中,不可不察。




本文由法谷团队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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