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发票丢失怎么办?
指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丢失。
您需要做以下几点
1.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 登报声明作废
3. 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4.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电子号码作废手续
提示
登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公告,自2016年7月28日起,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已开具的发票丢失怎么办?
仅抵扣联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仅发票联丢失情形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提示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小规模纳税人丢失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须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通常情况由销售方通过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证明办理中找到此表单自助办理。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来源:上海税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