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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印度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导读:


印度政府内阁昨日(2018年2月7日)同意将对中国和印度之间的反双重征税协议(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DTAA)进行修改。如果最终修改,则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在印度的中资企业。本文将用干货将中资企业必须知道的内容进行综述,以飨读者。



反双重征税协定

税务是一种主权性行为。而主权国家在行使其征税权的时候,因其对居民身份的收入来源地以及国内税法的规定经常会与其他国家相冲突,从而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乃至双重不征税的问题。因此,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两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时,主权国家经常通过订立反双重征税协定的方式来避免和减轻因税务管辖权冲突而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


就中国与印度而言,两国于 1994 年 7 月 18 日在新德里签订了反双重征税协定,该协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印之间的反双重征税协定对于处理中国企业投资印度的税务筹划、税务负担、利润汇回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其对负有纳税义务的“居民”、常设机构以及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关联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和技术使用费、独立及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退休金及其他所得、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等都做了详细的界定和解释。该协定应该是中国企业投资印度之前需要做足功课的必读文件之一。


而这次印度政府计划进行的修改,主要着力点是提升税务情报和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以期在基于国际标准的前提下,提升双方税务征管机关的效率。此外,这次修改建议的另外一个着眼点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计划。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听起来很拗口,其实不难理解。作为商主体的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现实中公司融资的渠道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


债务性融资指的是公司从银行处获得的贷款、从债权人处获得的资金融通等,一般需要公司以自身信誉、资产第三人担保等作为获取条件,并且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股权性融资则指的是公司以让渡部分公司股权为代价,从投资者处获得的对价即出资,其是一种权益性资本(Equity Capital)。


对于债务性融资,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权益性融资构成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有权获得企业的红利,但无权撤退资金。


就印度而言,目前允许的融资方式除了通过股本融资、对外借贷之外,印度还允许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以及ECB即外部商业借款的方式进行融资。当然,外部商业借款这种融资方式除了要满足印度2013年《公司法》的合规性要求,其还涉及到外汇管理规定比如印度1999年《外汇管理法》。


对于债务性的融资,公司作为借款人一般需要承担利息,在很多情况下也要提供响应的担保。对于股权性融资,公司一般需要让渡其部分股权,而股东是享有对公司利润的分红权(Dividend)的。与大多数国家类似,印度税法允许将利息作为成本来进行税务抵扣,而不允许将股息进行抵扣。


但现实中有些企业为了避税,通过所谓的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也就是在公司的“债股比(Debt to Equity Ratio)”上做文章,即指公司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融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融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除此之外,现实中还有大量跨国经营的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或不完整、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人为地将利润由高税率地区向低(无)税率地区转移,从而最大限度地(甚至在旧体制下合法地)避税,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全球每年有4%至10%的企业所得税因跨境逃避税流失,每年税收损失约为1000亿至2400亿美元。为应对日益严峻的问题,“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项目于2013年启动,于2015年10月发布了全部15项具体的行动计划。该15项具体行动涉及数字经济、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以及其他高风险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以及多边工具等。


作为新兴的发展中经济体,税收是印度财政的重要来源。为了应对企业尤其是那些跨国公司采取资本弱化的方式来逃避其纳税义务,印度税务机关制定了新的细则,对类似行为进行限制,如果印度公司或者外国公司在印度的常设机构对其境外的关联方支付的年度利息超过了1000万卢比,那么印度的税务机关仅允许的最高抵扣额将被限制在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 EBITA)的30%(作者注:本条款不适用于银行和保险业)。而这次印度和中国的反双重征税协议的修改,着眼点之一也是对BEPS计划的引入和执行。


近年来印度有好多较大政策的改动和立法都是着眼于税收的“开源节流”。统一的“GST”税制改革,以期实现税基的扩大和提高征税效率。破产法修改也是想快速地使得不良企业可以迅速出局,从而促使经济的良性循环,反过来也会扩大印度财政收入,使得政府可以有资金来完成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福祉的提升。


此外,税务问题作为一个需要宏观考虑结合微观分析的问题,对于那些投资于印度的中国企业,也要注意中国国内关于国际税收的立法和政策动态。根据中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新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企业既可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也可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汇总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对境外的股息所得可抵免不超过五层的外国企业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结合印度2018财年关于税务的规定,对于年营收(Annual Turnover)在25亿卢比以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30%削减到25%。 而绝大多数在印度的中资企业目前的年营收是低于25亿卢比的,对于这部分企业而言,印度针对中小企业的减税措施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印度所得税的降低可能会对利润汇回中国境内产生消极影响。


在原有税制下,印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加上各种附加税之后约33%,导致在印度缴纳的所得税超过了中国税收抵免的限额,因此利润汇回中国境内时无需在中国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印度所得税税率降低后,考虑到有些中资企业还在印度享有其他的税务优惠,如果在印度合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低于我国的标准税率25%,则意味着印度利润汇回中国时可能需在中国补税,从而可能降低中国企业回流利润的积极性。但是,如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则可以通过搭配低税率国家的利润起到“中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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