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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转移里的终止是什么意思(社保转移被终止是什么意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决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人资部门经常遇到和处理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因处置不善,导致承担诸如经济补偿、赔偿金、带薪年假、就业、失业等方面不必要的法律后果。那么,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好与劳动者解决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简要进行阐述。


一、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非用人单位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做好工作交接和办理离职手续。


(二)用人单位存在过失。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沟通解除劳动合同,抓好自身整改,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避免更大的失误。


二、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需要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对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者提出续签要求,劳动者按规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掌握劳动者违反情形的书面证据的前提下,将理由通知工会,接受工会监督,再书面告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失联的员工,最好通过报纸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其旷工情况,并再次以报纸公告送达方式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办理的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履行以下责任:(一)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二)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三)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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