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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时净资产高于注册资产折股(股改净资产折股比例)

由于《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东土科技采取了整体变更前先减资的处理方式,披露信息如下:


律师对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减资已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发行人于该次股东会后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就该次减资事宜通知了发行人该时的债权人;


3、2006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在《北京晨报》刊登了减资公告,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没有债权人要求发行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2006 年 9 月 18 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发行人该次减资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磊验字[2006]0020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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