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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费协议(市场推广合作协议范本)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2-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迅速形成销售能力,加快市场渗透,提升盈利能力,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协议履行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服务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谊众”或“甲方”)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医药”或“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上海谊众委托百洋医药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指定产品的推广服务事宜达成约定并于近日签署了《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0281005N


法定代表人:付钢


注册资本:52,510万(元)


成立日期:2005年3月8日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88号


主要股东:百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药品零售;药品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与百洋医药不存在关联关系。


百洋医药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资金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 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和审议情况


本协议为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活动,不构成关联交易,审批权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协议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市场推广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在合作范围内就协议产品(即“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提供产品推广服务,乙方应指派乙方公司自营的有资质和有经验的团队为甲方提供服务,并向甲方提供客户拜访、专业学术推广活动等服务。乙方必须确保其团队人员能按照甲方认可的产品知识信息等以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进行相关信息的传递,未按甲方认可的产品信息进行推广而造成任何法律风险或经济损失,需由乙方承担。


2、市场推广服务费用的支付


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提供市场推广服务,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甲方将根据产品市场成熟度向乙方支付40%—44%的市场推广服务费。


服务费=甲方全国平均挂网价*指定一级经销商商业用途发货数量*相应年度服务费率。


全国各省招标/挂网价及价格相关所有决策均由甲方决定。


服务费的支付:双方将分别在每个日历年度的(前90天)内制定每年度计划。服务费每季度支付,双方根据约定的指标考核进行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的服务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的10日内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3、协议期


本协议有效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 月31日止。


如在以上有效期间乙方完成双方约定的设定指标,且甲乙双方对之后的合作政策达成一致意见,则本协议自动延期至2029年12月31日。


4、推广活动中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理解甲方为具有优良信誉之公司,公司正常严格要求业务相关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及精神。乙方确认并同意通过签署本协议,在双方合作期间内,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商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对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的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因本协议引起的、产生于本协议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所在地法院解决。


6、协议终止


本协议期限届满。


协议期未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一方违反本协议,且在收到另一方要求其改正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指定合作推广产品“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为公司核心产品,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首个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紫杉醇胶束类产品,属于国家2.2类新药、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百洋医药为中国领先的健康品牌商业化平台,业务领域涵盖全球优质医药健康品牌运营、批发配送和零售。百洋医药已合作大中型医院14,000余家、药店360,000余家。公司通过与百洋医药的推广合作,有利于公司迅速形成销售能力,加快市场渗透,提升盈利能力。公司坚持落实以自主营销为主的营销模式并持续探索创新营销模式,本次与百洋医药形成的市场推广合作模式将成为对公司现有营销模式的重要补充。


四、风险提示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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