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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加权平均迁徙率(预期信用损失迁徙率计算)

根据财会〔2017〕7号文件,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的修订描述,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三阶段模型


因为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金额以及付款是否逾期,因此即使企业预估应收账款可以全部回笼,但若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回款期限,也应确认信用损失。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企业在计算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基于该金融工具的剩余合同期间。



案例:如何确定预期信用损失,以应收账款为例


举例说明: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客户违约率2%(如超期付款、不符质量约定要求),违约损失率为20%,则预期信用损失=100×2%×20%=0.4(万)。


1.确定平均回收期


确定平均回收期


注意:回收率=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额/应收账款总额


2.确定预计损失率


确定预计损失率


信息调整是指企业根据当期可观察信息以及前瞻性信息,对历史信用损失率作出的合理调整,反映在历史期间未影响应收账款的收回的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预测的预估判断。


3.计提损失


计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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