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赫律师私募基金说,谈起私募基金公司,脑海中第一印象就是高端,一秒钟几十万上下,缺项目不过亿都不好意思开口。跟看守所、监狱完全不在一个频道上,殊不知,PE融资,稍越雷池,就会走向刑事犯罪的另项目一极端。
首先,只要私募基金严格遵照基金行业的要求资金发行产品、经营项目是不存在刑事犯罪风险的,尤其是2016年发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件中竟包括了《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用人版)》、《私募投用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是什么格式指引》。能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操心至如此,行业自治水平可见一斑。让我想起了一个“另类原则”——上墙的口号、宣传的重点一定是该组织融资最缺失、最薄弱的地方。
虽然“资本的本性是胆怯缺的。但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项目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是什么而走险;为了10能否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融资企业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融资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为发生在募集资金环节的问题。
201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界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私募基金”,本条在说基金的合法性/非法性的认定方面,个人判断的难度比较大;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承诺回报进行利诱。
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比如明知亲友或单位人员进行吸收能否资金而放任不管的;比如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吸收对象变为单位成员的。
综上,高大上的私募公司,若忽视刑事风险防控,极易“误入”犯罪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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