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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由物权人保留(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吗)

不动产是人民群众最主要的财产,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重大财产利益。8月4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


广州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施行至今已10多年,对于保护合法产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产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内容与新出台的《民法典》等上位法不够衔接,有必要重新制定以细化落实上位法。


同时,近年来,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推行全程网办、压缩办理时限等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巩固。


不动产登记自受理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草案》结合广州市实际,立足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从优化程序、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入手,在信息共享、容缺受理、一窗办理、跨城办理、告知承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其中,全面优化了不动产登记程序,提出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逐步推行全过程网上办理等,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草案》还明确了“一窗受理、集成办理”“互联网 登记”“跨市通办”等机制。


为落实“减证便民”要求,《草案》明确要通过信息共享、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措施简化申请材料。


其中,对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或者核验的材料,以及申请人已提交备存且处于有效期内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此外,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者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且属于容缺受理清单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先行受理。


《草案》还压缩了不动产登记时限,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未能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公证文书的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以及历史遗留案件或者复杂疑难案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社会公开承诺少于前款规定的办理时限。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电子介质或者纸质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电子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共有物权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


据了解,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切实保护合法财产权益,《草案》细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创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保障权利人的预期权益。同时明确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登记制度,创新空间权属界限的确定方式,促进地下空间资产利用。


此外,为与民法典规定的新类型用益物权相衔接,《草案》细化了土地经营权和居住权登记制度。


依据《草案》,以合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遗嘱等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发居住权证明。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提交相关的变更材料申请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


《草案》还明确业主共有部分登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登记、房屋分割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增强登记实务的可操作性。


例如,规定建设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共有物权信息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业主查询小区完整共有物权信息提供便利。


建立搬迁房屋预告登记制度设立登记责任险制度


《草案》力求破解登记难题,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为破解城市更新中搬迁房屋产权保护和注销难题,《草案》建立搬迁房屋预告登记制度,明确注销登记的主体和程序。


为破解房屋分割实务难题,《草案》明确分割变更登记的条件等要求,有效防范因房屋分割可能导致的房屋安全隐患和社会矛盾纠纷。


《草案》对于无法通过更正登记纠正的登记错误,规定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撤销登记,维护登记的公信力。此外,还设立了登记责任险制度,防范因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风险。


《草案》还对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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