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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乡村振兴专题系列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问题





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国家战略,乡村振兴的经济基础关键在产业振兴,从而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产业振兴的重点在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又是产业振兴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承载着实现共同富裕的重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农民专业合作社萌芽于合作社,脱胎于人民公社,成长于农村新型联合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思想基础为法国的傅立叶和英国的欧文空想社会主义. 1844年在英国的罗奇代尔镇由28个失业纺织工人自发成立的“公正先驱者消费合作社”。是现在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最成功的合作社。


1918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合作社是由北大倡导合作思想的胡钧教授及其学生们共同组织创办的“北大消费公社”。


1922年9月毛泽东在安源创办的“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合作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普遍实行了合作化道路,在城镇和乡村组织成立了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到1955年,农业、商业或手工业的合作化都有了比较快的发展。


1982年,安徽省天长县界牌镇17户农民联合创办了改革后我国第一个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水产研究会。


200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首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列出了三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农业企业也加入进来,于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四种形式。


2017年《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政府政策支持。


2019年《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由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四种形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1、成员资格具有特定性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因此农民身份属性是成员资格的前提条件。


2、土地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农民以户为单位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也是农产品的出产之地。


3、组织形式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


基于农民自身拥有的资源达到优化配置,遵从入社、退社自愿,成员地位平等,民主管理以求共同富裕。


4、人合性为主具有追求一定的盈利属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为全体成员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也是服务成员的宗旨之一。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和第一百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特别法人中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成员对土地的天然依附性和农民身份属性,由依法注册工商登记后法律赋予的法人资格。


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不断发展,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与时俱进的新型联合互助性经济组织。


在商事活动中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青鸟普法安天下,墨客弘文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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