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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案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案例)

案例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签订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


案号:(2020)浙1023民初944号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日期: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案情简介


小狗牛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营范围为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养殖的小狗牛,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2012年4月10日,小狗牛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从500000元变更登记为3200000元,供销社作为小狗牛合作社成员,认缴出资640000元,持股比例20%。


2014年10月9日,供销社与小狗牛合作社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供销社向小狗牛合作社投资640000元,合作期间,供销社委托小狗牛合作社经营管理,投资年收益率为12﹪,按季结算,若一方提出终止合作,供销社有权收回资金和应得收益,如违约则按照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经营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小狗牛合作社自负,供销社概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同日,许汝见向供销社出具《担保书》一份,为上述640000元及收益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供销社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12月8日向小狗牛合作社交付440000元、200000元。







诉讼请求


一、判令小狗牛合作社向供销社支付投资收益款319200元;


二、判令许汝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协议》及《担保书》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参与经济活动。本案供销社不完全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其加入小狗牛合作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禁止性规定。


许汝见辩称《协议》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应认定无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小狗牛合作社有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章程和组织机构等,经依法设立和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为小狗牛合作社成员,持股比例占20%,认缴出资640000元。


小狗牛合作社与供销社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根据庭审,小狗牛合作社对于2015年4月至2019年9月8日期间尚欠收益319200元的金额无异议,故对供销社要求小狗牛合作社支付31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供销社履行出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协议》约定,其行为不是非法集资。许汝见无证据证明小狗牛合作社套现私分,损害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担保书》中有许汝见签字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对许汝见《担保书》无效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推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供销社要求许汝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天台县始丰小狗牛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支付319200元;


二、被告许汝见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股权投资领域的“对赌”发布了审判指导意见,对全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指引,明确了投资人与目标企业的对赌协议有效,但投资人请求履行受限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的原则。


实践中,对赌协议或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大致包括了现金补偿、股权调整和股权回购三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都采用现金补贴形式,但具体采用哪种形式需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投资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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