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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建筑公司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建筑劳务公司承接业务,我们分为三种业务类型来看当中财税问题的处理:


业务类型一



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纯劳务作业的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公司(实质上是具有不同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方签订含有部分辅料和纯劳务部分的劳务分包合同。


(1)财务处理


第一,在建筑劳务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税方法,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劳务款通过公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的基本账户,劳务公司根据向发包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做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或“应收账款——劳务款”科目核算。


(2)税务处理


第一,如果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约定劳务公司企业在向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代付农民工工资****元”, 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第二,劳务分包企业(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在向施工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三,劳务分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业务类型二


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签订 “内部劳务承包协议”。


(1)增值税的处理: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当班组长或包工头是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的雇工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时,为了激励班组长或包工头的工作积极性,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一般会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中一般约定以下重要条款:


第一,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


第二,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负责人(包工头)所有。


如果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只要承包人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则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统一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以工资表的形式在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人)做成本核算依据。



(2)包工头班组长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班组长(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从发包方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而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要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如果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长(包工头)以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班组长(包工头)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长(包工头)所有,则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第一,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基于税法规定,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可以选择按季度预交个税,其季度和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000×12-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年度汇算清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000×12-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和纳税申报地点。


班组长或包工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项目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三,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



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向项目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次年的3月31日,向项目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第一,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的税务处理。


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用工形式,则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为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员工,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支付给非全日制农民工的工资薪金列支成本费用,在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综合所得”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减去5000元扣除费用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第二,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的税务处理。


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必须保证每月在20000元以下。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代扣代缴。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的财务部每月发放农民工劳务款时,必须制作内部付款凭证或劳务款支付凭证,支付凭证上必须载明农民工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劳务款金额、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的笔迹。并依法履行申报代扣农民工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第三,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税务处理。


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在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综合所得”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减去5000元扣除费用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同时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和农民工要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缴纳社保基数是农民工的工资总额。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如果劳务公司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按照核定定率征收方式一次性代征项目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对民工工资成本直接按照实际支付给民工本人的月工资金额造工资支付清单表,作为成本核算凭证,不再向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注册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再进行全额全员申报个人所得税。


(4)财务处理:分三种不同的合同签订而不同的会计核算


第一,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的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此,非全日制的农民工的工资在劳务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的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表清单。农民工工资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发放。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农民工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表清单”和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如果劳务公司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约定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必须保证每月在20000元以下。建筑企业财务部每月给农民工发劳务报酬时,在会计核算上,应在“工程施工——劳务费用”科目上核算,而不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科目上核算。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劳务款结算单”、“劳务款支付凭证”和领取劳务款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如果劳务公司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务公司与农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则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农民工工资” 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部的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表清单。


业务类型三


如果劳务公司转型为具有不同专业作业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则劳务公司与不同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签订专业作业分包合同。



第一,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税方法,直接向劳务总承包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劳务总承包企业直接凭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劳务总承包企业扣除支付给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的劳务款作为销售额,按照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第三,专业作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雇佣的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都是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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