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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担保期间(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

我国的担保法中,涉及主合同及其从合同即保证合同,同时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除区分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外,还涉及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宽限期、担保期限和清偿期限等数个期间,现予以列举比对,以利于我们辨析。


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宽限期与担保期限是相互关联的,即主债务履行期(或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担保期限。


主债务履行期限:即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如1个月、5个月等期限,但是如双方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则依法律规定来确定,同时法律规定债权人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应当给债务人合理期限即宽限期,但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宽限期的,则依据法定,但实践中难以认定。


担保期限:即保证人担保债权的时间,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依据法定的6个月或2年,但审判实践中难以认定的却是担保期限起点。


清偿期限: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特有的,即保证人约定清偿债务期限。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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