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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二房东(什么叫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近日,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因为疫情减免房租


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疫情减免的房租被二房东占了,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事件回顾


2020年4月,李女士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签订《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承租了国有资产房屋,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随后李女士又与凌先生签订《联营协议》,约定:李女士以案涉房屋与凌先生联营,联营时间为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费用每年6万元。协议签订后,李女士交付了案涉商铺,凌先生交清了截至2021年4月的联营费。



2020年年初,因新冠疫情影响,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减免了李女士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作为"二房东"的李女士,却不愿对凌先生的租金进行减免。凌先生多次找李女士协商,要求减免租金,都遭到了拒绝,凌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退还疫情期间的租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用。庭审中,李女士认为她和凌先生签的合同是联营关系,而不是租赁关系,不同意退还疫情期间的联营费用。



被告 李女士:“被告方认为,原被告之间是联营的关系,并不是房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以及三原告与被告方在收取款项出具的收条上,都认可收到退款的都是联营费,交的也是联营费。”



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凌先生之间签订的《联营协议》,并不具备联营或者合伙的权利义务内容,如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等,结合合同约定定期支付固定数额"联营费"和案涉商铺的利用内容,综合判断后,确认联营属于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合同当事人为规避租赁合同对承租人"转租权"的限制,而设立的次租赁合同关系。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根琼:“因为当时李女士跟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签订的合同是要求李女士是不可以转租的,所以她为了回避转租的这个规定,就以联营的方式,原告凌先生是以固定的数额向李女士交了以联营费的名义,实际上就是房租,所以法院认定这不是联营协议,而是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政策精神,租金减免政策要求将该政策落实到实际承租人身上,李女士实际享受了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减免政策的事实,以及凌先生为实际使用租赁物的次承租人(个体工商户)和次租赁合同履行事实。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李女士向凌先生返还房屋租金55000元、水电押金1000元。宣判后,李女士及凌先生均未上诉。



双方不是签订过合同了吗?


为何二房东还会败诉呢?






今晚


《以案释法》嘉宾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专职律师


靳楠




主要业务方向:昆明市律师协会银行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事务。




律师观点: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是应该根据合同内容,即合同主要条款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




为您解读!



由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云南广播电视台联合制作的法制节目。





公共频道的此档法制栏目,


让普法更贴近民生,


让法律真正为民服务。




每周三、周六晚


云南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YNTV-6)


21:30分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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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导:段薇


海报制作:蓝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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