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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新政策实施(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




3月1日,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启了办理居住权登记业务,这也标志着长春市居住权登记正式落地。



部分市民知晓后,也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居住权办理的相关内容。



长春市民 赵女士:


给我儿子买了一套房子,然后现在想让老人住,为了让老人住得更安心一点吧,我想给老人办理一下那个居住权的证明。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工作人员:


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同时到场,双方拿着身份证,然后拿着不动产权证书,来申请办理登记。



对于居住权是什么,哪些情况符合居住权的办理条件,工作人员也进行了介绍。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刘雅晶: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规定的一项物权,就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无偿设立,不得继承和转让,且只能针对住宅房屋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期限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



居住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分开,是单独设立的,满足了“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同时,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可以正常出售、转让、抵押、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权。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刘雅晶:


也就是说购买长春市的房屋时,还要仔细查看该房屋的居住权是否进行过登记,以免出现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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