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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负痛苦指数全球(中国税负痛苦指数排名2020)

(本文发表于《中国财经报》2014年3月7日)



第一,所谓“人均税负”,在此实指政府财政收入的人均量值,或可称为“人均财政收入”。因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是税收,政府全部收入与GDP之比,通常在广义概念上被称为“宏观税负”——这一概念既已为学术界和管理部门所接受,那么把政府收入分摊于全体社会成员,引出“人均税负”概念,学理上按说也并不为错,但就此概念对百姓的感受而言,却与“人均财政收入”的表述发生了重大区别。究其原因,应指出把税收“负担”概念量化到具体的每一个人,很容易引发民众的“税负痛苦”或“税收厌恶”,决不如“收入”概念的人均量化那样容易被人们欣然接受——说到“人均税负近万元”,人们的普遍反映是“哎哟,负担太重!”而如果说“人均财政收入近万元”,则可能会感觉“我们的人均可用财力还很低!”在社会生活中,同一桩事情,仅由于有两种表述,便可能形成两种大相径庭的民众感受与舆情向背。


第二,其实真正有意义的指标,在这里还是作为相对数的财政收入/GDP之比,即“宏观税负”,它反映的是某一经济体在特定发展阶段、特定经济体制和财税制度之下的政府资源(财力)集中度,可籍此具体分析该经济体“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相关特点和政府作用空间。如以这一指标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口径作国际比较,可知我国目前水平不超过35%,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明显低于发达经济体,并不存在宏观税负过高问题。


第三,应当说,把宏观税负量化为“人均税负”这一指标的实际意义不大,还容易生发误解。因为一是从直观形式看,我国从居民个人那里直接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目前阶段还不足一成,即十成政府收入中,九成以上是以各种方式从企业那里征收的。二是从实质问题看,总体税负的归宿也决不应平均地落于全体社会成员,而应当高低不同,体现税制和财政分配(转移支付等)合成的应有的“抽肥补瘦”再分配功能。具体分析则应当指出,企业缴的税,最后的税负归宿并不一定就落于企业自身,除企业所得税这种直接税转嫁机制不太明显之外,形式上由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会依商品的供求弹性与市场竞争关系而发生较复杂的转嫁。经济分析表明,大部分流转税是最终由消费者负担的,所以流转税因其税负可转嫁的特征而被专业语汇称为“间接税”(也就是说间接地相关于税负归宿人)。于是,我国由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特征所形成的税收负担归宿的格局与特点,便成为对“税负压力”问题作出理性分析认识的关键点。



贾 康 介 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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