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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崔峰辉(山东省工商局首页)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对临沂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市场收入重新统筹划分,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山东省工商局根据25个会计师事务所在涉案垄断协议组织、达成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情况,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罚款的处罚决定,总计1982665元的罚款。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这种显失公平的做法,不仅不能促进行业自律,损害了行业内通过正常竞争而获得发展成果的经营者利益,削弱了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破坏了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相关规定,构成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山东省工商局责令各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对各单位处以2013年度统筹相关业务销售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金额合计413526元。


山东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崔峰辉介绍,行业协会在引导和规范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行业协会行为天然具有联合行为的特点,因此往往隐含着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一般来说,当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协会很可能偏向成员和协会的局部利益,特别是行业内一些大企业,会利用它们在协会中的主导地位,组织行业内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时协会就成了经营者进行联合和达成协议的场所。很多垄断协议,是由协会的大企业成员单位主导的。行业协会具有稳定、统一的组织形式,相对一般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垄断协议更稳固,更易得到执行,对竞争的损害也就更大,与鼓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相悖,因此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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