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美国 联邦 公司法(美国制定联邦法律的部门)


总体上看,中美相互直接投资在规模上仍存在很大的差距,中国在美投资占全球对美投资的比例仍然很低(不到0.2%),而且在中国企业兴趣浓厚的诸多制造业投资领域,美方的开放度十分有限,中国对美直接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不可否认,这一方面是受自身实力所限,但另一方面也与我国企业赴美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法律风险或障碍“渊源”甚深。


复杂的法律环境


总而言之,美国投资法律体系庞杂,关于外来投资的程序十分繁琐,很少有中国企业对美国相关法律体系有清晰的认识,甚至已经在美国市场经营多年的企业亦是如此。离开了美国本土法律顾问和相关中介组织的帮助,在开展对美投资业务方面几乎是寸步难行,这构成了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一大困难和障碍。


外资安全审查机制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由来已久,最早始于《1950年国防产品法》。1988年美国为应对日本对美国企业大规模收购潮,在国防产品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9·11”事件使美国进一步提高了对国家安全的敏感度,外资审查表现为泛政治化倾向,即对外资审查范围的扩大和审查尺度越来越严格。2006年迪拜DPW公司收购美国港口的事件再次刺激了美国的政治神经,直接导致2007年7月26日美国总统签署了《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简称FINSA)。这是对《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进一步修订,作出了更为严格的审查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外国企业在美投资的审查。尽管围绕外资审查制度,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但都未能消除其存在的对“国家安全”没有明确的界定、缺乏透明度、审查期过长、存在歧视性等问题。


除了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原因,负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在操作中主观随意性也较大,再加上政治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外资审查制度已成为中国赴美投资的主要障碍和突出问题。华为多次并购美国企业受阻和三一重工投资美国风场失败都是因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带来的隐性壁垒所致。


知识产权壁垒


较高的劳工与环保标准


不容否认,加强环境和劳工权益保护已成为时代的强烈呼吁与各国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然而,随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日渐激化,为了争夺国际市场、保护国内市场,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充分利用其科技和先发优势,极力将环境和劳工保护与国际经济活动紧密挂钩,将其作为新的壁垒措施,从而抵消发展中国家资源与廉价劳动力方面的比较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以保持其在国际多边经济贸易领域的主导地位。正因为设置了较高的环保和劳工标准,中国企业很难进入美国市场,即使进入也要额外承担高昂的成本,从而基本丧失比较优势和竞争力,这也导致很多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动力不足。


由于有着总体上良好的法治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和雄厚的技术创新能力,美国仍是全球最具吸引力的高端投资目的地之一。赴美投资是今后中国企业“走出去”“走上去”需要面对的关键性一步,也有助于实现中国企业在管理经验和技术进步上的尽快成长。因此,面对美国市场上存在的各种潜在法律风险,我们应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和有效的策略来妥善应对,充分利用和发掘美国对于中国企业的投资价值。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