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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肖像权费用是特许权使用费吗(明星肖像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吗)


相信官方经过调查,最终会对此事做出定论。在等待结果的同时,不妨先看看明星纳税的门道。


只是,时隔一年,这份检查结果尚未对外公布。


具体而言,对知名影业公司、后期制作公司以及名人工作室,酌情给予1~3年减免租金,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租金、500~1000平方米租金减半;在园区设立工作室(工商注册)的影视行业知名演员、导演、制片人等高级人才,经认定后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明星有哪些避税手段?


由于明星复杂多元的收入渠道,使得他们的税收难以统计。而且,由于影视行业的“潜规则”,明星们还有五花八门的避税手段。


比如采取多阶段合同,一个明星在取得1000万元片酬时,如直接一次支付,适用税率为0.4,速算扣除数7000,需缴纳的税款为3193000元,税后劳务报酬为6807000元。


但如果这1000万,按照多阶段合同方式支付,比如按五次支付,每200万缴纳的税款则为633000元,五次则为3165000元,相较前者减少28000元。


再比如,明星还可以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片酬”、将片酬转换为股权,甚至还有人为此放弃国籍、设立信托等。比如某明星单集片酬是50万,按照个人劳务所得税应缴纳153000元;但对于高额税费,明星们往往都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例如,一个影视公司要向某明星支付5000万的税后片酬,但实际上,按照税法,该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73519117.65,税费高达2300万元。


2016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分组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平曾说,“现实中演员很少甚至从来不缴所得税,经纪人同制片方商谈片酬从来都是税后收入。应该对演员片酬纳税问题严格规定,制片方替演员纳税不合理也不合法。”


“阴阳合同”的后果有多严重?


崔永元微博中提到的“大小合同”也就是“阴阳合同”问题,则属于恶劣的逃税行为。


即明星与制片方合谋,签订两份合同,纳税金额较低的一份为公开的“阳合同”,而真实金额的合同则为实际生效的“阴合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意味着,“阴阳合同”一旦走上法律程序,即便偷税者亡羊补牢补缴税款,也难逃刑法制裁。


不过,蔡道通也提到,“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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