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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属于预付款吗(以下哪些费用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

本报讯 山东省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近日推出新举措,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该局要求,从5月1日起,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须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上报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中。


工程开工前须设工资专用账户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须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和资金托管协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交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其中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不低于20%。专用账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其他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用账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中。


农民工上岗前须实名登记


该局同时要求,农民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实名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中。


总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工资发放清单须现场公示


该局还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按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监督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开工前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及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按月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中。


工资发放情况每月专人监督


淄博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将建立项目专用账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用账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用账户信息报送等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10日前,建设单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凭证、总包单位将上月工资发放情况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上报;专用账户设立银行应于每月15日前,将所有总包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用账户对账单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备查。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对单位计入信用不良行为;连续出现两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承担因停工造成的各项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总承包单位未按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视情节约谈其法人代表,暂停诚信评价,进行通报批评,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列为年度重点监控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处罚。视情节对项目经理 建造师 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史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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