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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实主要有以下情形)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http://www.faxin.cn/lib/twsy/TwsyContent.aspx?gid=A290592&tiao=216


原解释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实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夫妻共同所有不动产(主要是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情形;第二,借名购买不动产,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主要是房屋)情形;第三,作为遗产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名下情形;第四,不动产共有人未按约定分割并登记不动产份额情形;第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第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等。


http://www.faxin.cn/lib/twsy/TwsyContent.aspx?gid=A234285&tiao=2


对比可知,最高院逐渐持将借名买房排除在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情形之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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