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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浔镇文卿村178号(杜浔镇文卿村市场规划图)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342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吴燕华


住址:杜浔镇文卿村顶林32号


身份证号:3506231982****5129


立案时间:2021-04-01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吴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合计91967.51元,并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逾期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的150%计算);二、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闽E6845W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被告吴燕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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