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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6个月办理财产转移(非货币出资后财产升值怎么处理)




导语

这是一个“悲伤”的案件,有财产却16年未拿到执行款。


近几年法院执行案件暴增,“老赖”花样百出逃避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拿到判决却无能为力。虽然最高法规定了十几种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详见往期文章执行案件如何有效回款)。


本文案例原告历经16年,与“老赖”多次斗法,经历一审、二审、执行(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驳回异议-被执行人申诉撤回审查-继续驳回-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最高法再审),至今一分钱未还,诉讼路之艰。


案件在2022年3月7日最高法终审。


最高法观点认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股东未办理转移手续,属出资不实,应当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



16年诉讼路

1、欠钱:2005年10月1日,茂名建筑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与乡宁县舒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盛宝王大酒店(后变更为舒云大酒店)。


涉案工程2006年3月下旬开工,2006年11月份竣工,同年12月18日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支付原告3966000元,剩余款项未付。


2、一审:茂名建筑公司2012年起诉至山西临汾市中级法院,审理中舒云酒店有限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舒云大酒店项目造价为6620094.48元,争议工程项目造价为421828.28元。因争议部分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法院酌定为21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舒云酒店公司支付原告茂名建筑公司2864094.4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6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二审:一审判决后,舒云酒店公司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3日,山西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强制执行:因舒云酒店未履行,茂名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a:追加股东刘某:2016年7月28日,因刘某出资不实,临汾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刘科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刘科敏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茂名建筑集团第四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冻结刘某名下乡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权和临汾市尧都区新万**物业有限公司股权。


b、执行异议:刘某对追加裁定提出异议,2018年11月9日,临汾中院做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刘科敏的异议请求。


c:变更申请人:从2006年欠款12年,茂名公司也许忍受不了诉累,2018年7月23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潘土容。2018年8月13日,潘土容向临汾中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临汾中院裁定变更潘土容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d、刘某申诉:2019年11月26日,刘某对执行异议裁定向临汾中院提出申诉,临汾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临汾中院(2018)晋10执异140号执行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重新审查:2020年3月26日,临汾中院重新审查后继续裁定驳回异议人刘某的异议申请。


f、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刘某不服重新审查后的执行异议裁定,向临汾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不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10月29日,舒云酒店公司成立,由刘某任舒云酒店公司执行董事,出资1176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实物出资为舒云酒店公司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因该建筑物登记所有人为刘某父亲,其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对土地属于舒云酒店公司没有异议,也愿意用该资产来偿还潘土容的债务。


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刘某均递交承诺,愿意以舒云酒店公司所占用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酒店可动产、库存物品等进行拍卖以偿还潘土容在本案中的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虽实物出资未过户但房产所有权均愿意配合拍卖,该未过户行为属于瑕疵出资而不应属于出资不实,故判决不应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


g、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潘土容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院上诉。山西省高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刘某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舒云酒店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4年判决至今也未履行债务且未能举证涉案土地房产能够偿还本案债务。


故支持潘土容上诉请求,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


h、最高法再审


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作出后,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1月18日做出裁定驳回刘某再审申请。


最高法认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刘某系以实物出资,但案涉房屋产权至今仍未过户至舒云酒店公司名下,且案涉房屋已变更为乡宁县敬和院老年公寓,该情形下认定刘某属股东出资不实并无不当。刘某主张舒云酒店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却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理由不能成立。


现该案件已恢复执行,执行金额已三四百万,申请人潘某还未收到款项。


16年诉讼路,从2006年欠钱至2022年,期待有个圆满结局,为案件中付出的法律人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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