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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的契税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



木兰英华 您的财税专家




撰稿:木兰英华 | ID:Mulanyhtax


作者:Steven | 图:P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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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一宗,支付土地出让金1亿元,市政建设配套费1000万元,各种补偿费用8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契税,在后续开发过程中,支付了动迁户临时安置的安置费500万元,并经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900万元。


后续支付的动迁户临时安置的安置费需要补缴契税吗?经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可以减免契税吗?




木兰英华

根据财税〔2004〕134号之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具体分为:


01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02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故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只要构成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就应当计入成交价款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后续支付的动迁户临时安置的安置费500万元需要补缴契税。


根据国税函〔2005〕436号之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因此,经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900万元不可以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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