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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国税函2005318号是否有效)

企业交纳的各类保险如与经营活动相关,是否全部都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呢?答案是不一定,具体税法是如何要求的,主要分以下四类进行解晰:



第一类、基本保险:


1.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类、 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


1.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这里的关键字是为全体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补充养老在5%的限额内可扣除,单独为高管或某部分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补充养老是不能扣除的。


2.个人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补充养老补充保险不属于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按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第三类、 企业财产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指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比如:公车的车辆保险等就属于企业财产保险。


第四类、个人商业保险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特殊工种的人身保险需遵循以下两大原则:


(1)法定扣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现有财税文件并未明确特殊工种范围,是否属于特殊工种,要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筑法》等文件。


(2)强制扣除原则:国家强制规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由于部分商业保险费税收政策尚未做出具体规定,企业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掌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并据以进行企业所得税事项处理。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航空意外险等。


3.注明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注明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作为每人每月200元的上限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种商业健康险因购买人不同、帐务处理方式也不同,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同:


注明税优识别码商业健康保险的案例:


李女士每月领取工资收入7000元,自2017年9月开始,李女士持有符合文件规定的三年期商业健康保险一份,月保费金额300元。请问李女士9月和10月缴纳个税金额是多少?


(1) 9月应缴纳个税:(7000-3500)×10%-105=245元


购买当月不予个税前扣除,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个税前扣除。


(2) 10月个税缴纳有下列三种情况,对企业所得税扣除产生不同影响:


①如果该保险是李女士自行购买


10月应缴纳个税=(7000-3500-200)×10%-105=225元,个税少交了20元,自行购买模式仅在个人所得税享受到了优惠,企业所得税无法列支。


②如果该保险是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


李女士10月应税收入=7000 300=7300元


10月应缴纳个税=(7300-3500-200)×10% -105=255元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仅个人所得税税前可额外扣除上限200元,还得到了一份保险应视为非货币性福利,此保险费用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③如果该保险是单位和个人共同购买,且单位负担比例为50%


李女士10月应税收入=7000 300×50%=7150元


10月应缴纳个税=(7150-3500-200)×10%-105=240元


单位、员工共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上限依然为200元,单位负担部分的保险费用应视为非货币性福利,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可企业所得税扣除的。


不同种类的保险不一定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企业所得税上与个人所得税是也有所差异,财务人员应区分清楚不同类型的保险费,按税法要求合规扣除,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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