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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后合伙人需要注意什么(与人合伙开公司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创业时是设立公司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


由于如今设立各类企业基本不存在资金门槛了,因此创业者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形式企业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团队创业则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


(一) 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 合伙企业对企业债与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合伙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习惯性地将企业理解为私人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什么立于投资人的“法人”。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交叉使用的情况,还有可能会涉及挪用资金罪等刑事案件,真功夫注意创始人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便是例证。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投资人要把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避免法律风险。



二、是否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础架构的制度性文件来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由于初始创业者大合伙人多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或朋友,往往羞于谈及权力、利益、责任分配问题,而且在准备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在外部开拓业务而不重视内部建构。


但是在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公司发展壮大后或遭受挫折时,就很有可能会在上述问题上产生纷争,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


为了能够有效地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在创业伊始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来明确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这些制度性文件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平的问题。


在文件中,创业者可以就各自占创业事项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各自的工作内容,如何引入新的创业伙伴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一一的做出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签订合伙协什么议要注意哪些方面?


《注册公司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要载明的十项内容,即使选择的企业形式不是合伙企业公司,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也可以参照该项内容。而要使合伙协议更有针对性、还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合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


1. 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 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 职责细节需要,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


4. 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二)意见分歧的解决方式


1. 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2. 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 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1.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


2. 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3. 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4. 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四、几个合伙人共同创业的,股权或者相关权益比例该如何分配?


股权分配本质上涉及到两个根本性问题,一个是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一后个是公司获取更多资源让公司成功,从而使得创始人获得巨大经济回报。


但两者又是矛盾的,获得资源势必意味着让渡相应的股权,让渡股权会影响到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因此,股权的分配本质上是一个使资源获取与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平衡的一个过程。


合伙创业之初的股权分配没有明确的定式,但是一定要考虑如下因素:资源投入比例与股权比例相一致注意、创始合伙人之间股权占比不宜过分分散(最好确定一个核心创始人并确保该核心创始人控股)、设置创始合伙人退出机制、预留股权(后续新的合伙人尤其是非现金投入的合伙人、员工激励都需要授予相应的股权,因此需要预留相应的股权)。



五、合伙人入资的,是否可不实际出资(不现金出资),如果采用其他非现金出资具体如何操作?


合伙人入资,可以不以现金出资,非现金出资的出资方式可以是以其他可评估、可转让的非现金出资(如不动产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实物出资等)以及其他不可以进行评估的非现金出资(比如客户资源、劳务出资、技术出资等)。


如果合伙的企业形式是公司,此种情况下以不可以进行评估、不可转让的非现金形式(比如客户资源、劳务、技术)进行出资,可能需要开特别的设计,可以借助工资、奖金、股权激励等手段进行相应地策划。


比如某个合伙人的主要资源是客户资源,但是客户资源不能作为直接的出资,而且这些客户资源对于公司或者合伙项目的价值并非短期内就能体现出来,因此对于此类合伙人可采用固定股权加期权相结合的方式授予其股权。


作为创始合伙人本身让其出资购买相应比例的合伙股权,同时针对其客户资源可以设置给予一定的期权,待其客户资源给公司创造相应的价值再给予其相应的股权。



六、出资时间问题,认缴制下出资时间是不是可以无限延长,是不是可以不用实际出资?


尽管目前我国公司法需要约定的出资方式为认缴出资制,但是并不意味着出资时间可以无限延长,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用实际出资。


虽然认缴制下可以将出资的时间尽量延长,但是有些情况下出资人的出资是要加速出资的,比如在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下股东的出资是要加速到期的。另外一旦公司对外负债,经过法院判决,公司不能偿还债务,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仍无果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若法院裁定公司破产清算,此种情况下股东要履行其出资义务的。



七、出资比例、后表决权比例与分红比例是否是一致的,表决权比例是否可能与分红比例不一致?


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以及分红比例可以不一致。


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这意味着股东是可以就分红比例进行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有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该条约定,股东可以对表决权的行使比例进行约定。


其他形式的企业的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以及分红比例参照公司制企业的方式,一般而言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按照出资比例。



八、法定代表人一般如何产生,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何种权力?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何风险?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具体由谁担任取决于章程规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主要作用和职责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合伙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公司受。一般情况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签署的文件、从事的民事活动,对于公司有约束力。因此,对于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职位的选任和管理要尤其谨慎。


法定代表人一职十分重要,但也有风险。首先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给他人造些成损害的,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与人有过错的法注册公司定代表人追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的承担,如果公司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些,法定代表人也可能会被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


再次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若公开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主管人员的法定代表人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是存在被法院部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风险,当公司存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作为小股东如何能确保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具体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


同时也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方式明确大股东或者实际管理控制公司的股东不配合其他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违约责任。如果可以的话,作为小股东最好能够自己选派相关的财务人员进入公司,以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如有其它关于合伙创业的问题,也可以在评论区直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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