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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税收政策(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规则可以适用)


郁斐 设计


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会同相关部门和慈善组织,对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其特点和存在问题,从而提出具体建议。


在这件建议明确,可通过优化完善税收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保护民间主体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激发社会对公益性捐赠的热情和动力。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制约公益性捐赠扩大


总体来看,中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法律,与公益性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各个单项税种法律法规之中,不够系统、不够全面。


上海代表团调研发现,一方面已有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没有相配套的操作细则,政策难以真正落地;另一方面,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不全,优惠力度不够,与新时代公益性捐赠在推进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


公益性捐赠主要涉及捐赠方、受赠方(慈善组织)和受益人三个环节。对于捐赠方而言,受扣除比例、结转年限、视同销售等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益性捐赠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比如,鼓励公益性捐赠行为,应以不增加捐赠者的税收成本为基本出发点。现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按利润总额12%、应纳税所得额30%的税前扣除比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防范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风险的作用,但对捐赠数额较大的主体则存在不能完全扣除的情形,需要为捐赠支出额外负担税收成本。又如,实物捐赠需要按市场价计价征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捐赠形式的拓展。


对于受赠方而言,受免税收入范围过窄、税前扣除资格过严等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慈善组织筹集善款的能力。


举例来说,如今公益性捐赠的类型多元化,股权、房产、艺术品等非货币捐赠需求越来越多。但我国现行税法对慈善组织的优惠方式,仍停留在支持现金捐赠的模式,对于非货币性捐赠的模式缺乏配套支持。


而对于受益人而言,目前尚未明确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支持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的获得感。


中国《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是目前尚未在制度层面明确受益人的具体税收优惠方式。因此,有必要合理界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的类型,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增强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获得善款的合理预期。


从捐赠、受赠、受益三方安排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激励作用,支持中国公益性捐赠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海代表团拟从捐赠方、受赠方、受益人三个环节,对具体政策设计安排提出建议。


首先,完善捐赠人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鼓励捐赠支出的税收政策环境。建议提高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加大捐赠者的税收激励力度,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实现税收政策效应最优化。更进一步,建议可借鉴现行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给予捐赠成本的加计100%税前扣除。


其次,完善受赠方税收政策,加快形成有利于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环境。具体而言,建议探索对慈善组织取得、持有、处置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收益实施特殊税收优惠,并适度放宽受赠方税前资格认定标准,减少捐赠者的后顾之忧。


第三,明确实际受益人税收优惠待遇,对取得受灾、扶贫、助残、养老、医疗补助等救济性的困难补助收入免征相关所得税。这样的制度安排,能进一步增强受益人的获得感,充分体现公益性捐赠扶困济弱的根本宗旨。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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