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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解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 裁判要点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康太,男,汉族,1955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麻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柏西第一居民小组。


负责人李池弟,小组长。


再审申请人李康太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广东省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广东省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麻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柏西第一居民小组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9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康太以认定其房屋为非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属违法,应予赔偿,以及未足额赔偿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综上,李康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康太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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