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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法院怎么样判断假离婚转移财产)


胡某的前夫孙某因为在离婚期间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孙某及串通人毕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2020年初,胡某向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报称,其与前夫孙某在离婚期间,前夫与他人串通,捏造事实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及《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1999年2月,胡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13年, 胡某与孙某感情破裂,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016年法院判决离婚。


2014年1月,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孙某伙同毕某某、杨某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虚假诉讼,利用法院的裁定致使其负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3月,孙某再次使用该手段,通过虚假诉讼,将其名下的三处房产,抵债给杨某,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犯罪嫌疑人孙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毕某某、杨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利用法院公信力,通过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方式虚构债务,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城东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杨某、毕某某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2020年6月16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最终,孙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毕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1年,杨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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