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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加收文化建设费(补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不能承接建筑装修装饰相关工程项目。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不应选择无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无资质承揽罚款案例




近日,合肥市住建局发布了一则《合肥一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合肥高新区盘口香棋牌室室内装饰工程》因无资质承揽工程对其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1600元,对其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879元。















关于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21〕33号)的送达公告



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83422Y):


经查,你单位作为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施工总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主材代购协议、内部经营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资质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2月2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深建市罚告知〔2020〕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建市罚听证告知〔2020〕11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0.2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以《深圳市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2)》、《深圳市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二次结构和粗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深圳市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机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深圳市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钢筋混凝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2)》合计价款(143427271.74元)3%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四百三十万二千八百一十八元整。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确认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21〕3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列明的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3月12日




上海市安质监总站在2021年6月开展了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工程市场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建筑企业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无劳务资质的企业,还有企业无劳务资质承揽业务,对责任单位(个人)给予全市通报!




2021年7月8日,两家企业因无劳务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分别被处以90多万、20多万的罚款!





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简称“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地都展开专项检查行动,检查组深入工地现场,采取实地核查、查阅相关工程资料和人员比对等方式,也发布了关于施工发包承包行为加强管理等文件。





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加强标后管理的通知》



为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加强标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项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和工程标后管理的首要责任。发现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位涉嫌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不得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施工总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与现场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总承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严禁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通知》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施工现场动态跟踪检(抽)查和定期检查,对查处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发现建设单位领导干部干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以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违法发承包行为发生。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同时启动对项目发包承包行为核查,实行“一案双查”。省住建厅将对各地查处不力、久拖不办、处罚不到位的重点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坚决整治属地监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和指定分包。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家、供应商。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项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新建工程涉及精装修的,建设单位如需将精装修部分单独发包的,必须单独立项,并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禁转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内容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内容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数量和技术等级要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承包单位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到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当月日历天数80%,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严禁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非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接的作业内容再进行分包


四、严禁出借资质和挂靠。各类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劳务资质企业允许班组或个人挂靠的,一经查实,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档案,上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五、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不得拖欠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单位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不得拖欠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专业承包单位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除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开展联合失信惩戒。


六、严格工地现场人员管理。建设单位对工地现场人员的管理负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地现场人员的管理负总责,各分包单位对所属人员的管理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未与施工单位建立正当劳动关系和未录入实名制的人员不得进入工地现场。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排查,发挥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作用。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拓宽实名制信息采集范围,确保对工地现场人员“查得清,找得到、管得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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