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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简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


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在善意信赖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础上和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并且将转让的不动产物权登记于受让人名下,如果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不符合,善意受让人也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而不受真正权利人追夺,真正权利人只能请求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有过错的登记机关赔偿损失。


二、该如何界定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中“善意”呢?


金土地小编认为,善意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必须具有可量度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完备的衡量标准。关于善意的确定时间,金土地小编认为证明受让人的善意应当限于不动产物权受让时,就是说受让人的不动产物权进行变更登记时须为善意,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


三、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有哪些适用限制呢?


(1)异议登记的情况下不适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由此大家想必都清楚,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没有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可能。


(2)对于土地所有权和违章建筑不适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


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存在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所以没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可能。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建造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因此不能成为交易的标的物,所以也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问题。


四、总结


【参考文献】找法网《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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