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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老板财税学院特邀讲师回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 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所以,你们形成的软件无形资产,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可以按 75%加计扣除,并按规定时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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