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0日,原告委托公司工作人员往区市场监管局所在的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窗口工作人员收下申请材料后,表示需要请示领导,便再无音讯。原告一直没有等到答复,于是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希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迁移申请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可是,该区市场监管局拖延许久,仍旧没有给出任何口头、书面通知,原告认为区市场监管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遂以区市场监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受理企业迁移申请的法定职责。
上铁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被告应当对本案企业迁移登记争议重新作出处理。经过前期沟通,2020年5月7日,上铁法院向被告所在区政府发送工作建议函,建议当地政府部门重新研究慎重处理,实质解决企业迁移登记纠纷,保障本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做好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一个月后,被告终于同意为原告办理企业迁移手续。原告认为本案实质争议已解决,无继续诉讼必要,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