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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第六所(青浦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日期:2021.8.4


这条规定将打破很多人固有的认知,注销并不意味着纳税义务的完结,注销后依然可能对注销前的纳税义务承担责任。其实在此之前广东下属省市发布各月注销公告中都会有此提醒,下面是广州税局最近发的一个公告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7月注销户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3 14:14:4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


现将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公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注:税务所不定期对已注销的纳税人进行巡查,发现纳税人虚假注销逃避纳税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并责令纳税人在限期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2021年7月注销户公告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


2021年8月3日


另外在各地的稽查案例中,我们也见到了企业注销后被稽查的情况,下面是两个案例:


1、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1〕93号


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XXX机械修造厂(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人代表:XXX(居民身份证号:XXX)


财务负责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


公司住所:XXX


经营范围:UT型减速器,机械配件加工,铝合金制品加工。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20-0040)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林烽、郭新于2020年1月9日向你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1546580402)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24号)。本次检查的范围,仅就你公司涉嫌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移交的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协查案件所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1022900180283)提及的上海冯译贸易有限公司开出发票情况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查补、调整,本次检查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鼓山税务分局;检查所属期间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你公司2016年度采用B类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推定)。开业日期:1999年8月22日。因你公司在我局立案检查前,即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


经查询,系统显示申报情况为:福州市晋安区XXX机械修造厂从所属期2018年11月起增值税未申报,所属期2018年10月申报增值税销售额0元,销项税额0元,进项税额0元,应纳税额0元,期末留抵税额0元,本期已缴税额62710.73元。从所属期2019年1季度起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系统显示你公司存续期间领购19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领购1900份增值税发票,领购时间在2015年12月17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具体如下:(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5123586-05123665、00222586-00222665、00222481-00222560;(2)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01367748-01367827、01264001-01264080、01018263-01018300、01019421-01019462、02302141-02302220;(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2160,发票号码:00105701-00106780、00082121-00082200、00054401-00054480;(4)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52160,发票号码:00266886-00266965、00240131-00240210;(5)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54130,发票号码:01401556-01401625、01268371-01268440;(6)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321116-01321195、0118451-01188530;(7)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9612245-09612324;(8)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8226319-08226398、03716903-03716982、10289211-10289290和10758156-10758235;(9)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72130,发票号码00255909-00255988、02636019-02636031、02640292-02640358和03703190-03703269。经查询,系统显示你公司2016年11月1-30日期间取得进项发票情况为:共计取得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于2016年11月29日认证相符,认证发票金额1026303.26元,税额174471.54元。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书》(协查编号:631022900180283)所附的发票明细单列举的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37864117-37864124),均已认证通过。


对比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公司2017年5月8日采用B类申报表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10792480.76元,按税务机关核定的5%比例核定应纳税所得额539624.04元,已缴134906.01元。2016年12月1日申报所属期2016年11月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1427148.65元,销项税额239186.21元,进项税额174471.54元,实际抵扣税额174471.54元,应纳税额64714.67元,已缴64714.67元。


二、涉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税务登记注销


你公司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来函协查涉案企业,已于2018年10月24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你公司相关负责人均已无法联系。检查人员于2020年1月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银行账号资金相符


你公司在金三系统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经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账号: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会分理处90102180XXX000237,上述账户记录中,福州市晋安区XXX机械修造厂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和2016年11月24日向上海冯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50204.20元、500170.60元,共计850374.80元,与你公司接受上海冯译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50374.78元金额相符。


截止本次检查通知书送达当日,你公司尚未将上述八份已证实虚开的涉案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你公司未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由于你公司税务登记注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决定


经本局集体审理,你公司取得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此次调整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征收。决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你公司2016年度11月认证抵扣的上述八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应予补缴,应补2016年11月增值税123558.7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补2016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649.11元 (123558.70 ×7%)。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应补2016年11月教育费附加3706.76元 (123558.70×3%)。


4.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应补2016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2471.17元(123558.70×2%)。


5.以上合计应补税费138385.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4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17号


发布时间: : 2021-06-0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XXX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XXX944448,注册地址:青岛即墨市XXX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324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5年12月注销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未注销。电话联系公司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到你单位登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经济开发区XXX村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


(二)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未发现你公司与青岛XXX工贸有限公司资金往来。


(三)你单位取得青岛XXX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5月31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144130,发票号码03586221-03586223,发票金额142147.60元,发票税额24165.10元,货物名称为铁板,于2015年6月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0年9月23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与青岛祥顺泰工贸有限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从青岛祥顺泰工贸有限公司取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42147.60元,虚开税额24165.10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下面是税乎网收集的经典税务注销问答:


1、纳税人注销时存货需要交税吗


问题内容:一般纳税人注销时有存货需要补税吗?小规模纳税人注销时有存货需要补税吗?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注销时存货需要补税吗?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12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咨询开票问题


问题内容:我们公司和一家建材商行签署了合同,支付了一部分款项后,这家注销,现在要支付剩余部分部分款项,这家商行因为注销无法开具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08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已经注销了,还要支付款项吗?如果需要支付,收款人为何人,如果是个人,建议以收取款项的个人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予以解决。


3、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下个月打算注销,注销的时候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发布时间:2021-06-07 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4、有网友提问,我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因业务调整计划于2021年5月份进行注销,注销前的汇算清缴申报如何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日期:2021.4.19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陈林峰] 您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注销前进行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04-19 10:16:11 ]


5、留抵税额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拟定进行注销。注销清算时,留抵税额是否属于清算时的“相关税费”,抵扣清算时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7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税务注销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咨询下我有一家泉州公司 ,2018年11月份已经办理了税务注销(已经缴纳过一次税款了),税务也已经提供税务清算证明给我们了,现在税务系统又提示这家公司老税号(三证合一之前的税号) 还处于非正常户状态,需要再去缴纳罚款后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同一家企业可以同一事件处罚两次注销两次吗?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29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7、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存货是否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问题内容: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存货是否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5-24


答复内容: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该存货销售或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行为时缴纳增值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8、分公司注销需要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么?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厦门分公司,总公司在省外,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分公司注销需要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么?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09


答复内容:分公司注销请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指南 > 税务注销”准备材料。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9、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了,重新开业登记,能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吗?


留言时间:2021年03月06日 答复时间:2021年03月08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10、企业注销清算时增值税留底税额能否计入清算损益抵减清算所得


问题内容:1、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31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11、05年文件中指出清算时点存货对应购买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不办理退税(此时增值税类型为生产性并未改为消费型,故未谈及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进项税额问题),则该部分进项税额属性仍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企业已经不再持续经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名存实亡”,而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请问这种情况产生的存货留底税额(以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在清算所得纳税申报时能否做抵减处理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20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因此不能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12、建筑业纳税人在异地预缴了增值税,但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未抵减完毕,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17时17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因此,建筑业纳税人在异地预缴了增值税,注销税务登记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13、公司注销时,欠母公司投资款无力偿付,这笔其他应付款需要视作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日期:2019-03-19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因此,如果您的这笔无力偿付的款项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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