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添加一揽子协议简介(一揽子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一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通过“一揽子协议”将收集个人数据与其功能或服务进行捆绑,一旦用户不同意数据被收集,就无法使用该APP,导致最后只能被迫接受。而今后,这种严重损害用户决定权的行为将被制止。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下称“条例”),除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外,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据悉,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合理范围内处理员工个人数据可无需征得同意


表决之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最后审议和修改。


其中,“条例”草案曾提出“由市网信部门负责处理违规处理个人数据的投诉举报以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但现实中该部门主要负责个人数据保护的统筹协调,其执法力量难以独立完成相关行政执法。因此,“条例”最终规定,市网信部门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个人数据保护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建立个人数据保护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同时,审议时有意见提出,用人单位因人力资源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等正当合法利益需要处理员工个人数据,难以征得员工同意或者无法通过“条例”草案所列举的处理个人数据无需征得同意的情形。“条例”最终规定,数据处理者因人力资源管理、商业秘密保护所必需,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其员工个人数据,可以无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而针对此前“处理的生物识别数据应当不能为其他个人数据所替代”的规定,有意见认为过于严苛,可能会限制一些生物识别数据的应用,如高铁站刷脸检票进站。“条例”最终修改为:“处理生物识别数据,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在征得该自然人同意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除获同意外,不得向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性化推荐


在此前审议时,“条例”草案“将未成年人个人数据作为敏感个人数据加强保护”引起较大关注,但有意见提出,这一规定较国家相关法律“将十四周岁作为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临界年龄”的规定更严格,可能会增加深圳企业处理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合规成本。


为此,“条例”将其修改为:“处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按照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在处理前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用户画像问题,有意见提出,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有诸多有益应用,如在线教育APP可以针对不同特征的学生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教学方案,不宜“一刀切”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条例”最终规定“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此外,有意见提出,此前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界定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范围。“条例”最终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定义为深圳市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提供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具体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范围由市政府依法另行确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