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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预提费用怎么处理(预提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这个规定考虑到房地产企业易存在未及时结清款项的实际情况,使计税成本的计量更贴近实际成本。但后期在结清款项、取得合法票据后与预提费用之间的差额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思路无非两种,一种是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追溯调整;一种是直接计入预提费用确定年份的成本费用支出。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方法,原因有二:一是追溯调整比较麻烦,既要重新计算计税成本,调整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又可能牵涉到税务部门的退抵税,增加了企业和税务部门的负担。二是预提费用占计税成本的比例较小,实际差异与计税成本的比例更小,一般不属于重大事项。


所以,建议税务部门尽快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的后期税务处理政策,对于后期在结清款项、取得合法票据后与预提费用之间的差额,直接调整预提费用确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对于房地产企业长期挂账,虚提预提费用的问题,税务部门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管理,但对公共配套设施部分如果满五年追征了税款,后期也应该允许房地产企业据实扣除。毕竟房地产企业就是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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