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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著作权法与版权法的联系(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述


01 / 许可使用的定义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即著作权人可以将人身权以外的财联系产性权利许可他人使用。


由此可知,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将作品的某项财产性权利或者全部许可他的人联系在一定时间于一定地域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此情况下,权利所有权主体著作权法不发生任所称何改变,依然是著作权人,被许可使用人只是获得该项权利的使用权。


02 / 许可使用的类型


知识产权理论界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与商标权许可、专利权许可相同,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我国可和普通许可。但该分类并无法律明文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但其并未对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的含义做出明确界定。


作为下位法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所称专有使用中权的内容由试论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与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著作权法定外,被许可人许可法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被许可人的诉权问题


所谓诉权通俗来讲指著作权的是发生纠纷时,谁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人法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在理论界与实即务界仍存在不同看法。


对于知识产权试论民事纠纷案诉讼主体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下发的《关于全国部分法版权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即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者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版权。”由此可知,原则上,部分被许可使用人也是享有一定独立诉权的。


鉴于目前《的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被许可人的是否享有诉权进行明确规定,建议我国著作权人若要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引用“独家”“独占”“排他”“普通”几个概念,应进一步明确这几个词的意思,中且应具体到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使用,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转授权,被许可人著作权是否可以转授权,被许可人是否有维权权利,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维权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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