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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的理论基础(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区别)

(以下内容所述“商品”包含劳务)


前期回顾


一、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法模型


第一步.识别 与客户订立的 合同 (合同不拘泥于形式,关键要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二步.识别 合同中的 单项履约义务(即可明确区分 的 承诺);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即预期有权收取的 对价,不一定等于合同标价)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合同开始日单独售价分摊)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 确认收入 。(核心: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




本期内容:


四、第三步要点


1.可变对价( 折扣、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等)


(1)计入交易价格金额的确定


a. 期望值:金额✖️权重


b. 最可能发生金额:当合同 仅有 两个可能的结果时


(2)计入交易价格的金额上限


a. 不超过 在相关不确定性 消除时 , 极可能 不会发生 重大转回 的金额。(重大:


可能性、比重)


b.不适用于:企业向客户授予 知识产权许可 并 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 收


取特许权使用费 的情况。


(3)账务处理


借:应收帐款 (按当前的价格确定)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包含未来可享受的折扣等可变对价金额确定)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未来预计可享受的折扣)


(4)可变对价的重新估计


a.时点:每一资产负债表日


b.账务处理: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不进行追溯调整,差额直接调整当期




【例】甲公司销售某商品, 单独售价 为 10万元 /件,其向客户承诺,从本年 1月 1日


起,凡 1年内购买量超过 20件,价格按 8万元 /件。1 月末,乙公司已经购买 8


件商品 。


另外,根据以往的经验,乙公司对该商品的 年需要量 为 100件,由于甲公司距


离乙公司很 近,在同等价格情况下,乙公司在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会


优先选择甲公司的商品,并 且甲公司已为乙公司独家供货五年,预计上述经验


在未来一年内继续有效。


解答:


借:应收账款 80 ( 10 万元 /件× 8件 )


贷:主营业务收入 64(8 万元 /件× 8件)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16 ((10-8)× 8件)




接上例,其他资料相同,本年初预计乙公司对该商品的 年需要量 为 15件, 1月


末,乙公司已 经购买 8 件商品。


解答:


甲公司 1月份应当确认的收入= 8件× 10 万元 /件 = 80(万元)


但是从本年 2月起,乙公司的需求量 急剧增加 ,预计年需要量为 100万件, 2


月份乙公司又 购买 7 件商品 。


解答:
甲公司 2月份应当确认的收入=( 8 7)× 8 万元 /件 - 80= 40(万元)




2.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1)账务处理


a.交易价格:按照 客户在 取得商品控制权时 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 (即 现销价格 )


b.摊销金额:交易价格与合同金额的 差额,在 合同期间采用 实际利率法 摊销。


c.折现率:将 合同金额 折现为 现销价格 的折现率。


(2)简化处理


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 不超过一年 的, 可以不考虑 合同中存在


的重大融资成分。


(3)未包含 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与融资意图无关)


a. 客户就商品 支付了预付款 ,且可以 自行决定 这些商品的 转让时间 (例如,企业


出售储值卡 ,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持卡购物;企业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 ,客户可


随时兑换这些积分等 );


b. 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 可变的 ,该 对价金额 或 付款时间 取


决于某一未来事项 是否发生 ,且该事项 实质上不受 客户或企业控制(例如,按照


实际销量 收取的 特许权使用费 );


c. 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 差额 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 提供融资利益


以外的 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 (例如,质


保金 )


d. 在某些交易中企业向客户 转让商品或服务 的时间与 收款的时间 间隔可能较长,


而导致该时间间隔的主要原因是 国家有关部门 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且该时


间间隔是履行上述程序所需经历的必要时间 ,其性质 并非是 提供融资利益。 (新


能源汽车的生产与销售:作为销售对价组成部分的 补贴款的收取时间 与企业 确认


收入 的时间间隔 可能超过一年 )




3.非现金对价


(1)交易价格的确定


a.按照非现金对价在 合同开始日 的 公允价值确定


b.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 不能合理估计 的,参照转让商品的 单独售价 间接确定 交易价


格。


(2) 非现金对价的 公允价值变动额 的处理


a.因 对价形式 而发生的变动:该变动金额 不应计入 交易价格;


b.因 对价形式 以外的原因 而发生变动:应当作为 可变对价




4.应付客户对价


(1)总体原则:除为从客户取得其他 可明确区分商品,应付对价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a.应付客户对价 超过 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 应当冲减 交


易价格。


b.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 不能合理估计 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


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2) 冲减时点:确认收入 与 支付客户对价 二者 孰晚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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